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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仲裁报告:三名检测人员资质均符合条例 身为建筑工人并无影响(组图)

2020-03-05 来源: 网易体育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3月4日报道:

距离2月28日CAS宣布孙杨禁赛八年已过去整整5天时间,在得知遭到禁赛的几天时间内,孙杨曾连发数条微博,质疑药检当晚样品收集人员的资质,而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仲裁报告中,分别对于兴奋剂检查官(DCO)、兴奋剂检测助理(DCA)、血样采集助理(BCA)的身份资质进行了专业性的解释。

CAS仲裁报告:三名检测人员资质均符合条例 身为建筑工人并无影响(组图) - 1

孙杨表示,在2018年9月4日药检过程中,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现场样品收集人员中,没有一位成员符合药检资质,而WADA则坚持认为,检测的过程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强制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专家小组分别在仲裁报告中评估了IDTM样品采集人员的身份要求。

兴奋剂检查官(DCO)身份资质

关于兴奋剂检查官的身份资质,裁决书中提到,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H.5.3.3条要求,“DCO携带补充身份证明,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样品采集机构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有效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的有效期。”

孙杨认为,兴奋剂检查官在2018年9月4日当晚提交给他的IDTM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身份资质。

但仲裁报告指出,这一事项应参照国际社会投资倡议中规定的要求加以评估,因为和WADA的准则不是强制性的,第H.5.3.3条规定的DCO识别要求必须包含DCO的名称和照片。IDTM签发的身份证符合这些要求。这是给运动员看的。不需要其他身份证明。

运动员进一步指出,DCO缺乏ISTI公正性要求,由于此前曾就2017年10月28日的样本收集会议对兴奋剂检查官进行过投诉,这位运动员辩称,他有理由担心兴奋剂检查官的公正性。

但根据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H.4.2条,如果采集员参与正在进行检测的运动的管理,或者与任何可能在该届会议上提供样本的运动员有关或涉及其个人事务的,样本采集机构应确保与样本采集会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样本采集人员不被指定参加该样本采集会议。

因此专家组认为,仅仅是一名运动员以前曾对某一特定的兴奋剂检查官提出过申诉,并不意味着该兴奋剂检查官不应再从该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一旦存在利益冲突,运动员可以提起申诉,来取消兴奋剂检查官的资格。

然而,根据检测组的现场记录,孙杨并没有对兴奋剂检查官的介入感到不满,根据巴珍医生起草的兴奋剂控制表的记录中,孙杨没有现场对兴奋剂检察官提出质疑,与之相反的是,孙杨在事后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理由时,才把兴奋剂检查官的资质拿出来,当作是追溯性的论点。

因此,审裁小组裁定,兴奋剂检查官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身份证明规定,并获得适当的认可及授权采取行动。

简单来说,审裁小组认为,孙杨并未在现场对兴奋剂检查官的介入感到不满,而仅仅是在事后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理由时,才把兴奋剂检查官的资质拿出来,当作是追溯性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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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写的证明信

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资质

运动员同意,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指导方针,陪同人员不需要提供姓名或照片证明,但是,他们必须提供来自测试机构或样品收集机构的官方授权文件。

专家组认为,澄清术语是有必要的,“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并没有出现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国际泳联(FINA DC)、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范和指南中,而仅仅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内部使用的一个术语,在2018年9月4日的样品采集过程中,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作用只是见证运动员在采集容器中采集尿液,该角色在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定中为:

“陪同人员:经样品收集当局训练和授权执行具体职责的官员,包括一名或多名(在样本采集机构的选举中):被选中进行样本采集的运动员的通知;陪同、观察运动员,直至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以及/或见证及核实所提供的样本,而有关训练令他/她有资格这样做。”

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5.4.1条规定中指出:

“进行初次接触时,样品采集机构,兴奋剂检查官或监护人应确保运动员和/或第三方(如根据第5.3.8条)的要求:b)进行当局的样本采集;”

“在进行接触时,兴奋剂检查官或监护人应使用第5.3.3条中提到的文件向运动员表明自己的身份。”

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5.4条还规定:“只有取得样本收集当局认可的认可资格的样本收集人员,才会获样本收集当局授权代表样本收集当局进行样本收集活动。”

根据这些规定,运动员将主要由兴奋剂检查官告知相关规定,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主要工作仅限于见证运动员收集尿液。因此,兴奋剂检测助理(DCA)无需提交提及其姓名的授权书,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也不要求DCA向运动员出示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签发的身份证,坎普先生在作证时证实了这一点。

毫无疑问,兴奋剂检测助理(DCA)为运动员提供了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是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识别要求的。

运动员进一步指出,兴奋剂检测助理(DCA)不仅未经培训,还缺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授权,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规定第H.4.3条,ISTI应包括对样品采集过程所有相关要求的研究。此外,根据H.4.1.b.1和H.4.2条,陪同人员不得是未成年人或对样品采集会议的结果有兴趣。

而兴奋剂检测助理(DCA)不是未成年人,也没有人认为他与运动员有利益冲突,至于兴奋剂检测助理(DCA)是否经过IDTM的“培训和授权”,证据存在冲突。

第一份证据是兴奋剂检查官与2018年1月26日签署的一份文件,名为《保密声明》,以IDTM的信纸为抬头,真实性是没有争议的。

文件中写道:

“我在此声明,我已经接受了[国际兴奋剂组织]的训练,该组织是由[IDTM]培训和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官员(DCO)。我接受过培训,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间担任上述DCO职责下的【……】助理【……】。”

还有:“本人明白本人的责任,并会保守此资料的机密,直至样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职协助样本收集人员为止。”、“本保密声明适用于2018年期间在本文件中提到的DCO执行的所有任务。”等相关字样。

另一份证据是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在事件发生很久之后,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发表的书面声明,他写道:“我不是任何一种兴奋剂控制官员。兴奋剂检查官(DCO)是我的中学同学。有件事我想澄清一下。1、我不是任何公司派来进行检测的兴奋剂检查助理。我只是个建筑工。2、从来没有人对我进行过兴奋剂检测方面的训练,我也没有必要接受任何训练,因为我只是一个建筑工。[…]”

专家组注意到了这两种说法的冲突,小组认为较早的那份《保密声明》比较可靠,因为文件是在9月4日的事件发生前7个月签署的,这证明了兴奋剂检测助理(DCA)接受了相关培训,他在生活中可能的确是一名建筑工人,但这一事实并无影响,专家组不认为他的日常工作跟反兴奋剂有冲突,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只是他的兼职,这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证词,兴奋剂检测助理(DCA)曾在2018年9月4日之前,跟兴奋剂检查官(DCO)合作过10-20次的样品采集工作,兴奋剂检查官(DCO)曾亲自培训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履行相关职责,并有一份IDTM的表格作为证据,这份表格保存在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记录中。

综上所述,审裁小组相信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已遵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定,并获得相关的“训练及授权”,审核小组对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在听证会前夕突然不愿作证表示遗憾。

最终审裁小组的结论是,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身份证明,他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收集运动员的样本。

简言之,在两分冲突的证据面前,审裁小组相信第一份证据,即《保密协议》的真实性,并最终认为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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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采集助理(BCA))的身份资质

关于血样采集助理(BCA),运动员认为她应持有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签发的身份证或授权认证证明,运动员还坚持认为,血样采集助理应该有收集血液样本的资格证明,在现场出示给运动员的初级护士资格证书(STQCJN)不足以证明她有资格在中国采集血液样本。特别是,运动员应提出血样采集助理应出示执业护士证书(PNC)。

专家组再次认为澄清术语是有必要的,“BCA”或“采血助手”一词未出现在WADA法典、FINA DC、ISTI或任何WADA指南中。IDTM内部使用这个术语。血样采集助理在2018年9月4日对运动员的样本采集过程中的预期作用是通过静脉穿刺抽离运动员的血液。这个角色属于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中“BCO”的定义:

“采血员(或BCO):由采血部门授权的合格官员,负责采集运动员的血液样本。”

运动员提出,血样采集助理(BCA)需要携带IDTM签发的身份证和授权信的理由,与此前质疑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理由相同,未能说服专家小组。运动员严重依赖WADA的指导方针,提出血样采集助理(BCA)要拥有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签发的身份证,但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并没有这些要求。

关于血样采集助理(BCA),证据包括一份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为抬头的《保密声明》,内容如下:

“我在此声明,我已经接受了[国际兴奋剂组织]的训练,该组织是由[IDTM]培训和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官员(DCO)。我接受过培训,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间担任【……】采血官【……】,负责上述兴奋剂检查官的采血工作。

本人明白本人的责任,并会保守此资料的机密,直至样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职协助样本收集人员为止。

本保密声明适用于2018年期间在本文件中提到的兴奋剂检查官执行的所有任务。 ”

在此事件中公认的是,血样采集助理没有与运动员有利益冲突,采血工作也完成的很好,因此,是否具有“足够的资格”就成为评估的焦点。

专家组认为,虽然血样采集助理(BCA)只在2018年9月4日晚将初级护士资格证书(STQCJN)和执业护士证书(PNC)提交给运动员,但BCA同时拥有初级护士资格证书(STQCJN)和执业护士证书(PNC)是没有争议的。教授裴杨在他的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ISTI要求血样采集助理(BCA)有“足够的资格”,但并未要求血样采集助理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有这些资格。根据ISTI的规定,小组的结论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BCA的“足够资格”由IDTM持有。

鉴于该运动员在听证会上辩称,血样采集助理(BCA)的执业护士证书(PNC)只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赛事在杭州举行),该委员会发现,这一点没有得到物证的充分证实。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所谓的程序缺陷曾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上被提出或解决,或者在当时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小组认为这是一个事后的论点,具有正式性质,但在当时或其后不能说会影响抽血。

因此,审裁小组裁定,血样采集助理(BCA)符合身份证明规定,她被正式认可参与收集运动员的样本。

简言之,审裁小组认为,关于血样采集助理执业证书的纠纷,并不是孙杨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而是事后运动员提出的论点,因此在当时不会影响运动员采血,因此认可她参加运动员血液样品收集。

综上所述,审裁小组裁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样本收集人员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适用的条例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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