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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吕智恒被控阻碍食环职员清理“连侬墙”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轰律政司检控无理有滥用司法之嫌(图)

2020-11-24 来源: 立场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1条

社工吕智恒被指去年11 月在粉岭港铁站对出天桥,阻碍食环署职员清理「连侬墙」。他否认一项阻碍公职人员传票控罪受审,今(24 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陈炳宙指食环署督察故意隐瞒公职人员身份,不出示委任证,而被告当时只是在现场质询,无其他动作,判他无罪。裁判官又狂轰律政司检控无理,依赖一个隐藏自己身份的证人,起诉被告有违公义,有滥用司法程序之嫌,下令控方支付讼费。

社工吕智恒被控阻碍食环职员清理“连侬墙”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轰律政司检控无理有滥用司法之嫌(图) - 1
吕智恒今(24 日)获判阻差办公罪脱,他庭外表示没有感到特别开心,亦有责任为其他抗争者走下去,「最辛苦一定不是我,是镜头背后不能够走下去的人」 。

吕智恒庭外表示获判无罪,没有感到特别开心,希望本案可以作一个案例,成为其他抗争者抗辩理由。他指食环署人员蓄意隐瞒身份、误导警方,是基于整个政权的腐败,「有警队不出示委任证先例,他们甚至假扮示威者,故食环署人员有恃无恐隐藏身份」。他又指本案绝对是滥捕滥告,认为自己相对侥幸,有责任为其他抗争者走下去,「最辛苦一定不是我,是镜头背后不能够走下去的人」。

裁判官陈炳宙裁决时称,本案争议点在于证人是否执行公务及被告有否做出阻碍行为。从片段显示,被告多次询问食环署督察麦庆安的身份,他只表示自己姓麦,没有表明身份。惟他在庭上供称当时已表示自己是食环署职员,裁判官指其供词与片段不符,对他的供词可信性有保留。

裁判官续指,公职人员执勤时需出示委任证,麦庆安当时身穿便服,无出示委任证。被告不断询问其身份,惟麦庆安行来行去、回避被告问题,无疑是让被告对他有错误的了解,批评麦庆安故意隐瞒公职人员身份。裁判官指他当时感怯意、担心遭人「起底」,故让被告误解身份是「求之不得」。裁判官指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明白他的忧虑,但亦不可以假冒外判承办商。

证人故意隐瞒官:起诉被告是有违公义

裁判官认为被告对证人的误解成为抗辩理由,被告合理相信麦庆安不是食环署人员,以为只是外判商,他的行为不构成阻碍公职人员。裁判官又批评证人行为严重不恰当,令被告跌入圈套,又批评律政司依赖一个隐藏自己身份的证人,起诉被告有违公义,被告甚至有实质证据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他指控方倚赖不光彩的证据、滥用司法程序,令司法蒙上污点。

至于被告的行为,裁判官认为他当时只站在墙前向麦庆安发问,极其量只是构成不便,没有构成阻碍。裁判官又认为公职人员被公众质询,理应详细解释,但麦庆安因为害怕被告而报警,继而误导警署警长,令他说出「唔走就拉你」及拘捕被告。考虑以上理据,裁判官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公众席闻判后拍手,裁判官斥「唔好拍手,呢度唔系戏院」。

官批控方证据不足辩方兼得讼费

控方认为辩方技术性脱罪及自招嫌疑,反对辩方申请讼费。裁判官认为无证据显示辩方是技术性脱罪,当时执行职务中的警员到场,被告大叫「有人冒警」,行为恶劣及挑衅。他有权质疑食环署职员清理连侬墙的行动,但同时亦要应警方要求离开,如有不满应向相关部门甚至申诉专员投诉,如涉案人员犯错,他们或要负上纪律后果。

裁判官认为被告在现场逗留是不合理,惟律政司在起诉前应检视证据,考虑有没有合理定罪机会。他指本案证据不足,检控不合理,有滥用司法程序之嫌,故即使被告行为有不恰当,法庭亦不可剥夺他的讼费,下令控方支付讼费。

被告吕智恒(38 岁)被控一项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罪。控罪指,他于去年11 月23 日,在粉岭连接百和路和粉岭港铁站的天桥上,阻碍食环署一级督察麦庆安执行公务。麦庆安早前供称,他当日与路政署人员和外判工人到场清理,被告用扬声器质询行动详情,他认为被告拖延行动,最终返回港铁站和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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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
YashaYang
YashaYang 2020-11-24 回复
明显有舞弊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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