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背后,我们应该反思什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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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自卫权利的剥夺,和伤情鉴定以及民事赔偿中存在的系统性偏袒,导致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近日,河北警方通报了唐山打人案侦办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引发了舆论的质疑:伤得这么重才轻伤?普通民众的确对专业司法鉴定缺乏认知,但这种质疑也暴露了一些长久以来存在于司法体系中的一些问题。
一、伤情鉴定
我国的伤情鉴定标准和等级依据的是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等级标准》。损伤标准按严重程度排序是: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以 面部、耳廓损伤为例(不全部列举):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对任何人来说,这也是毁容。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
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再看最重要的感官视力损害的标准: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轻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需要指出的是,伤情鉴定,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但对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是不能叠加升级的。也就是说,多处轻微伤,并不会叠加成为轻伤;多处轻伤,也并不会叠加为重伤。
显然,这个伤情鉴定与普通人的认知差得很远,普通人来说,很难理解这个标准。很多看似惨烈的殴打现场,最后鉴定出来只是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眼睛都被打得影响视力;眼部外伤后都影响外观了;面部被划伤4厘米,破相了;上颌骨都骨折了;牙齿都打掉了;居然才是轻微伤。
星巴克的咖啡,在国内有三种体积规格,奇怪的是,不是日常中的小杯、中杯、大杯、而是命名为中杯、大杯、超大杯。这是因为还有一种小杯在国内没有售卖,但命名仍然沿用了原来的体系。星巴克这种命名方式,通过认知障碍,反而促进了消费者选择大杯。
很多惨烈的殴打,都是轻微伤的时候,某种程度上,撇开法条不谈,在心灵与观念上,就弱化了对暴力的制约,甚至反而成为一种鼓励——“只要不用武器,一般就打个轻微伤而已,放心”。
法律制定出来是要普及、执行的,认知障碍不利于法的普及,塑造社会观念,进而形成威慑。
二、处罚
伤情鉴定的下一环,是法律框架下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多例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一般被判刑几个月到两年不等。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考虑到公众对伤情的认知,法律的规定弱于公众感知。实际上,进入到治安处罚的时候,力度还会进一步弱化。
在实际基层执法中,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再还手,才会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如果直接还手,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断为互殴。互殴中,出现轻微伤,就不涉及刑事责任,还是在公安机构的调解范围。如果能调解达成和解,则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则可能对双方以互殴同处拘留。
很多时候,先动手的往往身体更强壮,或者是男人打女人。被打者、或女性还手,往往也仍然吃亏,会受到身体损伤,但如果仅仅是轻微伤,也会算作互殴。
轻微伤在大众看来,已经被打得很惨了。被打得很惨的人,只剩下民事赔偿来进行兜底正义了,遗憾的是,民事赔偿也不能满足正义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这里的补偿仅仅是“让人恢复过程”中的费用,以及对未来因为“身体受损”的补偿,但对于“被侵犯本身”是并无民事上的惩罚性补偿。某种程度上,这种赔偿的计算方法,似乎仅仅是从保护劳动力的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人的尊严。
三、系统性的袒护
假设一下这种情形,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男人把女人打伤,包括:面部划伤3cm、鼻出血、牙齿脱落、颌骨骨折、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那么,按通常的操作,首先,男子对女子的伤害都在轻微伤范围,不构成刑事责任。其次,女方没有尽到退让义务,立即进行了反抗,而且同伴先用酒瓶,然后男子暴力升级,视为互殴,被定性为一般打架事件。如果女方不愿意和解,就都会被拘留。女子为了不被拘留,接受和解,那么男子也不会被拘留。最后,男子只用进行民事赔偿。而这个赔偿,理论上,其涵义仅仅包括“让人恢复过程的费用”“对身体功能受损的补偿”而不包括对暴力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这种暴力某种程度上就逃脱了惩罚。但这并不能说是枉法,而仅仅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合理操作。最初网传的和解,的确是可以在现行“操作规矩”下合法存在的。
现在,面对舆论,唐山烧烤店被打女子,被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为轻伤二级的“好处”是,进入了刑法范畴。根据相关法律,即便女子出具谅解书,打人者从轻,但仍然可能判实刑,有利于平复舆情。而且,脱离了治安处罚的范围后,就避免了被认定“互殴”然后一起拘留的窘境——舆论显然不会接受这个结果。
虽然这次鉴定的结果是轻伤二级,避免了刺激舆论,打人者会被惩罚。但在社会现实中,还有很多轻微伤的情况,导致暴力逃脱惩罚。
所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身体弱势的人、女性,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中国法律体系强烈的剥夺了人自卫的权利,但对暴力,从伤情鉴定、到治安条例、刑法,以及民事赔偿,却存在系统性的偏袒。
从性别角度,这是法律体系对女性的系统性歧视。这也是家暴问题中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家暴等现象屡禁不绝,就是在实际执法中会遇到这些问题。
改变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改变是伤情鉴定的名称,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名实之辩论对于需要传播与普及,形成观念的法律而言,非常重要。其次,治安与刑法体系中,对暴力要做更严格的约束,同时,应该赋予公民更大的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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