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育登记新政引争议,法律如何回应潜在问题?(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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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生育政策,历来是民众关注的热点议题。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提到生育登记将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生育登记将不再与结婚证绑定,单身生育的公民也可以为自己的孩子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手续。
推进生育登记与结婚证脱钩,并非四川首创。陕西、广东、福建等地在2022年便已放宽了生育登记中的结婚限制。此外,川陕粤闽地区均支持非婚生、婚生新生儿落户,但对于非婚生孩子的户口登记有相关材料要求。
四川省卫健委1月12日曾发布政策解读,指出《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意在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旨在体现生育登记的服务性与包容性。而在互联网上,对于四川新政的讨论并未停息。舆论争辩的方向也从“生育登记”、“落户”转向了“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平权是否公平”、“非婚生育是否应该合法化”的维度。
究竟该如何理解新政的初心?对于潜在的问题,法律又该如何跟进、回应?观察者网特邀2021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做出如下解读:
医护人员与新生儿握手 新华社资料图
观察者网:“四川放宽生育登记”、“川陕粤闽非婚生子女可以落户,但有材料要求”这些消息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议,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争议。对比以往的政策,是不是如一些网友感觉的那样,现在非婚生子女落户的要求更松了?
张玉霞:四地放宽生育登记是为了让相关部门更好地开展妇幼服务,并非放宽落户政策,而针对非婚生子女落户要求也不存在“现在更松”一说。
其实早在1988年12月25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就规定,对于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
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中,提出要为非婚生子女依法落户,并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条件、流程作出规定。之后2016,2017年,各省市陆续出台实施细则,这则新闻中四地也早已出台非婚生子女的落户规定。
观察者网:一些观点认为生育登记不与结婚挂钩意味着“非婚生育合法化”,您觉得这个判断成立吗?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调整后的生育登记与落户政策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张玉霞:不成立,非婚生育行为已于2021年合法化,虽然已合法化,但不代表国家鼓励该行为,国家自始提倡夫妻婚生。
非婚生子行为根据曾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2021年8月20日最新修正后,已经删除该条款,非婚生子行为已经不再是违法行为了。
早在1950年5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第15条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71条也再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育登记不与结婚挂钩、可以落户是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体现。实践中,予以落户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保障。这样后续的医疗、教育、日常生活才能获得基本保障。
放宽生育登记,使得人口监测更为精准,也让政府部门能够让未婚生子、未婚先孕的群体得到应有的妇幼保健等服务,能够推动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该群体的生育权利及待遇。以前非婚生子落户难,常年黑户状态,导致看病难、读书难,随着年龄增长,日常生活越发受到影响,给予落户后,大大解决了上述问题,让他们能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全国至少有四个地区已放宽生育登记,图自澎湃新闻。
观察者网:报道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非婚生育声明”这一材料,文本内容为声明人声明某个小孩是自己与某某某非婚所生。但也看到有一些案例,某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出于种种原因都不配合,也不愿意提交证明材料。在这种两边甩手的情况下,孩子可能仍旧无法落户。那么孩子该如何来维权?是否能通过公共户口来解决自己无法上户口的问题?
张玉霞:关于父母都不给办理落户的黑户人员,其实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果父母不给办理,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也可以办理。如果已经成年,那么本人可以办理。如果尚未成年,可以由更为合适的家属先申请做监护人,然后以监护人名义申请办理。
如果无人办理或因父母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居委、派出所、学校等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发现孩子权利受损的,按照相应程序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父母履行落户义务。2022年,浙江省常山县检察机关就支持起诉一起侵害姓名权案件,网上也有相关新闻报道“父母12年不为孩子办户籍,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为黑户少年正名”。
观察者网:一些网友担忧目前的政策调整可能会变相导致私生子增多,为第三者提供便利,冲击社会公序良俗。还有观点认为新政会为代孕提供便利。您觉得对于这些潜在的问题,法律该如何跟进、回应?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涉嫌构成重婚罪。有观点就提出,现在放开了生育登记,会不会放任了“家外有家”的情况?比如,某个孩子的生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生下了他/她,并借助政策解决了孩子的落户问题。这种情况涉嫌构成重婚罪吗?在司法实践中会像大家认为的那样造成漏洞吗?
张玉霞:法律可以揭露、惩治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
关于第三者,这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本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类情况下孩子是无辜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放开生育登记,一定程度上确实为第三者提供了便利,但这并非是鼓励、放任“家外有家”、“非婚生子”,而是为了解决更多受黑户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群。例如女方怀孕后,男方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一走了之,女方属于非婚生子;女方被强奸导致怀孕,医生告知如果流产今后难以再怀孕,女方决定留下孩子。
关于第三者的问题,其实在民事、刑事方面都有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出轨中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情形的,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这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返还。
刑事方面,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只是为非婚生孩子办理落户,并不会构成重婚,需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会构成。
关于代孕,这类黑色产业的出现,成因复杂,主要还是因为有需求存在,并不会因为非婚生子的生育登记、落户而有大的变化,只要有需求、有利益,即使没有这些措施,违法份子也可以通过办理“结婚—落户—离婚”的方式给代孕孩童落户。
新生儿 新华社资料图
当然,法律及具体操作细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观点提到的“担心为代孕提供便利”,那就更应为非婚生子办理生育登记及落户,因为登记信息越完善,人口监测便能越精准。例如公安部门可以对非婚生子的改性更名、户籍变动、母子分户、居住登记、就读登记等进行了解核查,从而辨别是否存在代孕贩卖人口的违法行为。
观察者网:还有人担忧,非婚生育带来的抚养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男女双方不结婚生育子女,在孩子后续成长过程中相互甩锅,不承担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非婚生的孩子该怎么进行维权?
张玉霞:如果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未尽的,抚养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都不抚养的,孩子可能是跟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亲属生活,其他亲属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身份,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然后代孩子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父母不抚养,也没有其他人抚养孩子,使得孩子处于无人照料的危急情况中,那么该行为涉嫌遗弃罪,孩子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孩子成年后,也可以直接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观察者网: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权,很多人也能认同“无论父母如何,孩子是无辜的,不应承担苦果”这样一种理念。但也有疑虑:非婚生子从生父母那里所享有的权力和所应履行的义务该如何划定?比如某人的婚生子承担着赡养老人义务,但其非婚生子并未尽这方面的义务,但在继承权上两人却是平等的,这对于婚生子而言是否不太公平?
张玉霞: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但法律规定的仅是最低的底限,子女超过法律底限之上承担赡养等义务,是人之常情、理所应当的。
同等权利不代表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客观情况导致其对父母的照料可能少于婚生子女,对此法律也早有规定,现在的《民法典》以及曾经的《继承法》都规定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这样的分配规则是针对所有子女的,即使是婚生子女,如果不赡养父母,而非婚生子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那么婚生子女要少分,非婚生的要多分。
观察者网:前面提到“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子女可以依靠这样一个声明来作为证据要求亲生父母履抚养自己的义务吗?这样一个声明是否也能让这个孩子将来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反过来,对于亲生父母来说,是否也可以凭借这样一个证明亲子关系的声明,来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赡养自己的义务?
张玉霞:非婚生育声明仅是办理落户的材料之一,并不能证明亲子关系,更不能凭该证明享有父母或子女身份对应的权利。
落户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而《出生医学证明》才是证明亲子关系的,只有证明了亲子关系,才享有父母或子女身份对应的权利。
对于身份关系有异议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附录|参考法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18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民法典》
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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