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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把过期大米卖给农村学校惹怒领导,工作31年离职后实名举报”(组图)

1个月前 来源: 大风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有人举报当地粮食公司涉嫌将过期或临期大米销往超市和农村学校当午餐,引发广泛关注。10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实名举报人龚先生。

谈“卧底”经历:

从粮油保管员做起,曾任公司副经理,工作31年后被迫离职

今年57岁的龚先生,家住重庆市酉阳县县城某小区。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在酉阳县粮食部门工作,最开始是负责粮油保管,2001年起任副经理,“我们以前叫粮站,系酉阳县国企,属县粮食局主管,2008年8月27日成立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县粮食公司),注册资本是800万元,公司位于酉阳县板溪镇轻工业园区。”

“改制后我被公司返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龚先生说,2021年因向相关部门反映待遇不公以及不满公司涉嫌销售过期或临期大米等问题惹怒了领导,随后遭到打击报复。

他说,他原本是管理岗,后来领导叫他去跑业务,有时甚至要他开车送货,矛盾日渐激化,“我的工资从每月4000多元降至2000多元,公司逼我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6月,龚先生正式辞职,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他进行补偿,“至此,我离开了工作整整31年的粮食公司。”

他介绍说,在公司“卧底”这些年来,他见证了种种销售套路,然后将证据固定下来。

谈作假手段:

网上买打码机更换生产日期,包装成公司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

龚先生说,普通包装的大米保质期一般是6个月,真空包装的保质期是1年,酉阳县政府储备有350吨应急大米,用于突发灾害时调用,酉阳县发改委系监管单位,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而负责储备的单位则是酉阳县粮食公司。

他告诉记者,酉阳县粮食公司在进行市场营销时,从网上购来打码机,将储备的那些过期或临期大米通过自行腾装、委托分装方式,替代成公司自主经营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

“我反对把过期大米卖给农村学校惹怒领导,工作31年离职后实名举报”(组图) - 1

“他们有时进货进多了不太好卖,于是通过工人从粮库里把那些过期或临期的储备大米倒进公司经营的品牌包装里,再用打码机打上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龚先生说,同时将新买的大米放进粮库,保证那350吨储备大米数量不变。

谈销售去向:

将过期或临期应急大米销往农村学校当午餐,两年多有百余吨

龚先生介绍说,那些新买的多余的大米与粮库储备的大米“互换”后,储备的过期或临期大米被销售到县城超市,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被销售到农村学校作为师生午餐,这样对师生健康会带来影响。

龚先生提供的供货单显示,这样的大米被销售到当地农村多所中小学。

其中一所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的进货渠道是酉阳县粮食公司,来源是正规的,手续也是齐全的,也有正规的包装和检验报告,但没有想到过那些竟是过期或临期大米,学校成了受害者。

“最近两年多时间,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估计销售出百余吨问题大米。”龚先生说,他们公司建有一个群,有时相关人员会将送货单发到群里告知当天的送货去向,有了这样的台账,从而基本上可以统计出销售数量,“有时我看到他们在更换包装作假,提醒无效后通过拍摄视频或图片等方式取证,但这不能怪工作人员,他们是听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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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举报原因:

辞职后外出打工纠结一年多,担心消费者健康受影响遂实名举报

龚先生说,去年辞职后他纠结了一年多时间,考虑到底要不要实名举报,今年4月他来到距酉阳县大约3小时车程的重庆武隆县一处建筑工地打工。

他认为酉阳县粮食公司的做法是在坑害消费者,特别是有针对性地销往农村学校,很多次他都于心不忍,便将情况反映给公司领导,希望不要这样做,没想到却惹怒了领导。

他说,“记得有一次领导曾告诉我,让我去告他,辞职后回忆起这样的情况,我才下定决心实名举报。”

他称,最开始他是向酉阳县相关方面举报的,但对方却称他的举报不属实,“后来我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引起高度重视,他们立即介入调查,我曾多次问过他们查处情况,他们每次都说正在走程序,一定会依法依理处理好这件事。”

谈调查经过:

凌晨4时接到电话要求配合调查,天亮后官方通报调查结果

龚先生说,10月12日凌晨4时左右,他在睡梦中被手机铃声惊醒,电话是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打来的,对方称当初接到他的实名举报后领导高度重视,由相关领导亲自率20余人组成的调查组前往酉阳展开调查,希望他迅速回到酉阳配合调查。

随后,龚先生乘车前往老家酉阳,于清晨7时左右来到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见到了调查组一行,“这时我才得知,调查组工作了一个通宵,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令我非常感动。”

10月12日上午8:1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的情况通报,称事发后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对涉事公司、学校、片区教管中心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初步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该公司通过自行腾装、委托分装方式,将公司粮库的动态轮换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16221袋、116467.5公斤、销售金额62.73万元,其中向酉阳县龙潭、龚滩等部分学校销售1215袋、23119.5公斤,销售金额11.67万元,同时还向社会销售等,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据悉,目前酉阳县粮食公司主要负责人段某已被免职,被调离和降级处理。

新闻纵深:

律师认为对酉阳县粮食公司最高可处20倍罚款并吊证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根据重庆官方对于此事的初步调查和通报,现在相关当事人能够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虚假标注保质期”,该行为同销售有毒大米、过期大米等行为在处罚认定上有不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根据该法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处罚,同时根据货物价值不同,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胡磊律师介绍说,如果相关部门的调查进一步发现相关大米对人体有毒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相关单位、个人还可能涉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一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量刑,最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胡磊律师认为,相关学校等消费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并使用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在相关监管部门追究了生产、经营者行政、刑事责任之后,消费者还可以向企业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就相关不合格食品承担最高十倍的赔偿,“如果有消费者因为食用了涉案大米产生了损失,大米销售企业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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